我虽然是对法律一窍不通的,但是我也是很同意楼主的观点的,用虐待嫌疑犯的方法来使其承认罪过,这是一种不尊重人权的表现,而且既然L所掌握的证据已经可以证明MISA是第二杀手的话为什么还一定要让MISA受这么大的痛苦,难道法律上有规定,即使证据已经极其充足,但还是一定要让犯人自己承认才算数吗?L自称为正义,但他的做法已经让我分不清正义和邪恶的界限了…………这样的做法最终只能导致MISA自尽,而L自己则得不到任何好处~
刚刚又想到了一点,我再加一些的哈~~~~~~~~~~如果L并不是为了让MISA承认罪过,而是为了让她供出杀手信息的话,我就更BS他!人家想供就供,不想供却用这种惨无人道的方法逼她供出杀手,还不如直接拟一份类似于月就是杀手的文件,然后直接把MISA的手印上去呢!